單位沒有給員工按時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后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此種情況下,員工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當如何計算?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一、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損失數額計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損失數額,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二、按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未滿十五年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
三、按核定養老金數額執行
如果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滿十五年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以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準,并按其應當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數額,按月支付給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并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進行調整。
四、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協議執行
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年滿十五年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一次性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以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當月的養老金數額為計算標準,計發期限為勞動者申請之日的次月至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均預期壽命期間的月數(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計算),最長不超過24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