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謊言“穿幫”之后……
▲檢察官前往當事人家中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檢察官出席再審法庭履行抗訴職責
“近年來,一些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存在‘鉆空子’的僥幸心理,無視法律風險,請托非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人員辦理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手續,企圖牟取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一旦辦理養老保險的謊言‘穿幫’,眾多‘受害人’索要辦理養老保險費用的訴求往往以案件的形式涌向司法機關,形成巨大的社會不穩定隱患?!?月29日,山東省魚臺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李潤龍向記者介紹了近日被最高檢收入檢察案例庫的一則案例。
402人被騙1800余萬元
“檢察官同志,我們知道錯了,可保險費大多都讓周某騙走了,法院的刑事判決已經判了周某退贓,但民事判決又判我們承擔全部退賠責任。那么多人起訴我們,就算傾家蕩產也賠不起呀!”2019年3月13日,家住山東省濟寧市區的蔣某來到魚臺縣檢察院,申請對張某訴其與秦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依法監督時哭訴道。
承辦檢察官李潤龍翻閱厚厚的卷宗材料后,感覺這不是一起尋常的監督案件,民事訴訟的源頭是一樁以周某為被告人的詐騙案。
承辦檢察官了解到,周某在濟寧市勞務開發公司工作時,曾私底下為他人違規辦理過職工養老保險。公司發現后,將周某開除。但周某不思悔改,被開除后仍利用自己曾經的身份和熟悉業務等便利條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等手段,虛構可以給農村居民辦理職工養老保險的事實,以承諾一次性繳納十五年或二十年養老保險金即可領取高額退休金的方式,直接或間接通過蔣某、秦某、田某等人介紹,騙取了包括張某在內的402人保險費共計人民幣1800余萬元。
因為案值巨大,魚臺縣檢察院將周某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后移送濟寧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對作為介紹人的蔣某、秦某等人,因其不具備明知的犯罪主觀要件,該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2015年12月21日,周某被濟寧市中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犯罪所得1800余萬元。作為介紹人之一的蔣某認為案件到此結束,但令她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刑事判決生效前后,“聞案而動”的近百名被害人為了盡快追回損失,紛紛將介紹人告上法庭,要求介紹人返還交付的費用,得到法院支持。蔣某就是張某起訴的被告之一。由于沒有參加庭審,蔣某得知判決結果時已錯過上訴期,向法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蔣某既害怕又著急,在咨詢了法律專業人士后決定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要不要抗訴?檢察官意見不一
受理蔣某的申請后,魚臺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經審查查明,周某自稱可以通過一次性補繳費用的方式給農村居民辦理特殊工種養老保險,蔣某對此信以為真,便聯系秦某尋覓有辦理需求的人。秦某后將此“好事”介紹給了張某。張某明知自己不符合辦理條件,仍心存僥幸,將6.5萬元交給了秦某。秦某向張某出具了收條,將其中的5.5萬元交給了蔣某。蔣某拿到錢后,留下1萬元,交給周某4.5萬元。
魚臺縣公安局對周某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后,秦某退還張某現金1萬元。張某為盡快追回其余的5.5萬元,便起訴至魚臺縣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蔣某、秦某返還其5.5萬元養老保險款,并承擔訴訟費用。魚臺縣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明知原告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情況下,仍約定由被告給原告辦理特殊工種養老保險,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該民事行為無效。法院還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被告秦某、蔣某共同為原告辦理養老保險而收取的現金6.5萬元,被告秦某已退還1萬元,二被告拒不退還余款5.5萬元屬不當得利,依法應將5.5萬元予以返還。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秦某、蔣某經魚臺縣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缺席判決,故判決被告秦某、蔣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還原告張某現金5.5萬元。判決生效后,蔣某、秦某向魚臺縣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
承辦檢察官另查明,蔣某和秦某不僅被張某起訴,后來還被其他多名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同樣的理由起訴至魚臺縣法院,法院也作出了同樣的判決。但這些案件經蔣某、秦某提起上訴后,濟寧市中級法院均以“刑事判決已對被害人損失作出繼續追繳處理,再行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為由,判決撤銷原判,駁回了原告起訴。但在此前田某提起上訴的同類案件中,濟寧市中級法院卻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這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應當按照中級法院后來的裁判觀點提請抗訴。”參加檢察官聯席會議的部分檢察官提出。也有檢察官持不同意見:“我們不是判例國家,再說縣法院已明知上級院對二人提起上訴的其他同類案件作出改判,仍裁定駁回二人的再審申請,說明法院內部也存在爭議,監督應慎重?!币灿袀€別檢察官擔心:“是不是應該考慮一下辦案的社會效果,我們提請抗訴,會不會讓外界產生檢察機關替‘壞人’說話的想法……”一時間,檢察官意見不一,案件審查陷入僵局。
借用“外腦”找到監督支點
為防止大家在認識上出現偏差,也為使辦案工作經得起檢驗,魚臺縣檢察院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的優勢,將此案上報濟寧市檢察院,由市檢察院出面,邀請律師、專家、學者等共同“把脈”,對案件中的政策把握、司法判斷、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專業意見。
通過借用“外腦”,魚臺縣檢察院對“抗點”又有了新的認識:該案并非孤案,案情復雜、牽扯面廣、分歧大,“抗”就應該觀點鮮明,直指“病灶”,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監督效果。既然檢、法兩院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那么問題肯定出在對“利益導向”的把握不同而導致適用法律時有所偏差這一方面。
經過一番“頭腦風暴”,大家達成共識:國家實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老有所養的國策和基石,不允許任何人“鉆空子”。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預防和懲治犯罪、對訴訟活動進行依法監督等職責,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既然如此,面對企圖破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行為,絕不能坐視不管。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魚臺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情況下,仍通過非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并交付費用,實質上是一種違反國家政策、非法牟取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該行為自始不受民事法律保護。
該院同時指出,如果沒有周某詐騙犯罪刑事案件這一介入因素,原審法院在認定原、被告在明知原告不符合辦理條件,仍約定由被告給原告辦理養老保險,該行為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事實基礎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宣告該民事行為無效,而不是適用與本案事實無關的“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要求單方返還財產。而本案中,正是因為周某詐騙犯罪刑事案件這一介入因素,張某的請托行為被周某利用,構成了詐騙犯罪事實的一部分,對該部分事實已由民法調整范疇上升為刑法調整范疇。原審法院判決蔣某、秦某予以退還的錢款,系張某通過蔣某、秦某向周某交付的保險費,實為犯罪所得?,F刑事判決已對包括張某在內的402名被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作出繼續追繳處理,故張某所主張的“權益”應由刑事判決、執行統一處理。
基于以上意見,魚臺縣檢察院就張某訴蔣某、秦某不當得利糾紛申請監督案提請濟寧市檢察院抗訴。濟寧市檢察院經審查,依法向濟寧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濟寧市中級法院裁定提審該案。
進一步擴大以案釋法覆蓋面
提出抗訴后,檢察機關主動與法院對接,就案件的來龍去脈、國家養老保險政策、爭議問題的實質、法益保護位階等與承辦法官深入交換意見,爭取形成共識。
濟寧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完全采納抗訴意見,認為張某與蔣某、秦某之間不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案涉款項名為張某通過秦某、蔣某向周某交付的保險費,實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案外人周某因犯詐騙罪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刑事案件同時判決繼續追繳周某的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張某、蔣某、秦某均明知張某不符合辦理條件,仍惡意串通,企圖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張某的權利不受民事法律保護。
2019年12月9日,濟寧市中級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起訴。
案件改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但檢察機關的工作并沒有就此結束——通過檢察建議進行類案監督;化解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疑慮與誤解;促使法院就同類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將仍然存在的其他多起同類不同判案件導入再審程序予以糾正;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養老金管理漏洞、社會治理問題等,主動延伸工作觸角,做好“后半篇文章”,努力實現“抗訴一案、警示一片”的辦案效果。
記者了解到,今年4月25日,魚臺縣檢察院邀請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召開座談會,結合全國開展的“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針對養老保險領域常發案件的問題根源、表現形式、預防措施等進行了訴源治理探討,一方面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做到誠信守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另一方面提醒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擔當履職,帶頭落實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擠壓違法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間,鏟除滋生違法犯罪的土壤,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為進一步擴大以案釋法覆蓋面,魚臺縣檢察院組織干警結合“檢察開放日”“民意‘5’來聽”行動及全縣開展的“弘揚孝賢文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活動,進村居、社區、企業開展普法宣傳,發放宣傳資料,擴大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條件、補繳政策的群眾知曉度,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農村中老年群眾提高守法意識,摒棄僥幸心理,共同守護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