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是不是一種福利呢?我認為養老金并不能夠完全的是一種福利,但是它更多的可能是一種社會保障,如果把它按成福利的概念來定義的話,那么豈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但現實當中卻不是這樣子的,只有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群才可以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而這個養老的高低,也取決于你的繳費參保標準來最終決定。所以說我認為他并不能夠完全的認定為是一種社會福利,按照一種社會保障來理解,似乎是更加的準確。
因為你繳納養老保險,只要是滿足基本條件達到15年以上的最低繳費年限,將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就可以享受到一份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而這個養老金的待遇,他的回報往往是無窮大的,有的人回報水平,遠遠超過自己所付出的繳費水平。所以通過這一點是可以足以說明養老金的待遇,其實它確實是一種社會保障而并非一種社會福利。
但是有些人理解成為是。勞動者的勞動成果,這樣的理解就是完全不正確的。我們想想看很多勞動者他正常參加工作,但是并不一定完全擁有相應的社會保險,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基本養老保險,將來就不能夠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比如說沒有建立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他雖然說付出了艱辛的勞動成果,但依然是沒有養老金待遇的。
再或者說,一些民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相對來說是比較常見。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可能也不一定能夠擁有社保,所以說這種現象就可以說明,勞動者雖然付出了相應的勞動成果,但最終的結果并不一定能夠擁有養老金,所以養老金的待遇不是勞動成果的體現。而養老金,我認為其實它就是一種社會保障,我們想要得到這個保障,你就必須去參與基本養老保險,才能夠獲得相應的待遇。
而且還有很多人認為。單純的去參加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并不足以保障自己今后的退休養老生活。比如說,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將來也僅僅只能夠獲得1000塊錢的養老金待遇,這種情況下很難保證自己退休以后的生活。所以說我們就應該保持一個最大化的累計繳費年限,你不能夠單純的只按照,15年的最低標準來繳納養老保險。這樣的話對自己而言是沒有任何的好處。
所以我們選擇更多的累積繳費年限才是一個必要的,盡量保持一個連續不斷的繳費過程,同時在社保養老金的基礎上,有必要給自己去參加第二制度養老保險,或者是第三制度養老保險,比如說我們所說的個人養老金制度,都是有必要來參保的,因為這樣的話,就可以有效提高自己今后的退休綜合收入,保障自己的養老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