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監管機構下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聚焦養老主業,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
《辦法》首先對“養老保險公司”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養老保險公司是指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經營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和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性人身保險公司。
《辦法》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聚焦養老主業,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還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自2004年首家養老保險公司成立以來,目前國內養老保險公司數量已經達到10家,分別為平安養老、太平養老、國壽養老、泰康養老、長江養老、大家養老、新華養老、人保養老、恒安標準養老、國民養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辦法》提到的10家機構中,提及了上述9家養老保險公司(不包括長江養老保險),還加入了建信養老金公司。據悉,長江養老保險已變更業務范圍,定位為資管公司,不適用《辦法》。根據新規,養老險公司不允許經營短期健康險,但可以經營長期健康險。
《辦法》提到,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類型業務:
一是具有養老屬性的年金保險、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商業養老金;三是養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險資金運用;五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除了在產品上要求養老險公司聚焦養老主業和長期健康險產品外,《辦法》同時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基金管理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辦法》還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金管理,實現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運用有效隔離,禁止資金混同管理。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性、穩健性、收益性原則,防范資金運用風險。
《辦法》同時將養老險公司按照業務范圍劃分為兩個類別,并提出了不同的注冊資本要求。其中,養老險公司只經營“具有養老屬性的年金保險、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時,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1號)規定。
養老險公司不但經營上述業務,還經營“商業養老金”時,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億元人民幣。在經營上述兩項業務同時,還經營“養老基金管理”時,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人民幣。